數字經濟是建立在現代信息技術和計算機網絡通訊基礎上的經濟運行系統,其本質特征是商品和服務的數字化、商業管理模式的一體化和經濟交易活動的網絡化。伴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傳統國際稅收規則受到了一定挑戰。尤其是在所得稅方面,跨國納稅人即使在來源國沒有任何實體,也可以通過遠程運作提供數字化產品或服務,取得營業利潤。按照現行國際稅收規則,跨國納稅人雖然在來源國獲得了營業利潤,但不構成常設機構,收入的形式又不屬于消極所得,不在預提所得稅征稅范疇內,導致來源國完全無法對此征稅,一定程度上侵蝕收入來源國的稅基。
為解決這一問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其發布的《應對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中,把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作為第一項行動計劃,并在BEPS包容框架下積極推動多邊方案的形成。近年來,部分國家也陸續出臺了單邊措施,應對數字經濟帶來的挑戰。比如,印度引入了基于流轉額征稅的均衡稅;英國于2018年頒布了“征收數字臨時服務稅”相關文件;法國于2019年7月通過全球首部數字稅法案;意大利、奧地利和土耳其也自2020年開始,陸續征收數字服務稅。
2019年5月,OECD發布《制定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共識性解決方案的工作計劃》,該計劃以2019年年初提出的雙支柱方案為基礎,列出了雙支柱方案下不同的政策選擇及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了2020年底形成共識性解決方案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工作計劃的第一支柱旨在通過修改利潤分配規則和聯結度規則,向市場國分配更多的征稅權和應稅利潤,以解決數字經濟征稅問題。第一支柱提供討論的利潤分配規則,主要包括修正的剩余利潤分割法、部分分配法和基于分銷的方法。新的聯結度規則則突破了現行常設機構規則物理存在條件的限制,即只要企業在市場轄區創造價值,無論是否在該轄區有物理存在,市場轄區都可以對按照新的利潤分配規則,對分配到的利潤行使課稅權。
為促進新規則盡快達成共識,OECD融合了關于支柱一三個提案的共性,起草了統一方法。2019年11月,OECD召開關于統一方法的公開咨詢會,各方對方案的整體目標和利潤分配機制之間的相關性仍持不同的意見。2020年1月,OECD發布了《BEPS包容性框架下解決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雙支柱方案的陳述報告》,重申在2020年年底之前重點解決經濟數字化挑戰關鍵問題的工作任務,致力于在包容性框架下達成共識,找到“不帶偏見”的解決方案。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國政府就數字經濟稅收問題多邊解決方案的協商活動已由7月推遲到10月舉行,原定于2020年底達成數字經濟征稅多邊規則的計劃將延期至2021年。
作為數字經濟生產和消費大國,中國在發展數字經濟的過程中,應當審慎研究相關稅收規則。筆者建議,可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入手共同應對與數字經濟相關的國際稅收規則變動帶來的影響。從政府層面看,應及時跟進G20稅改工作計劃,密切關注 OECD雙支柱方案研究進程,結合我國數字經濟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政策效應評估分析。與此同時,主動參與經濟數字化國際稅收規則的制定,深度拓展國際稅收話語權。從企業層面看,無論是高度數字化企業還是傳統行業,其全球產業布局、稅務風險管理、市場競爭力等均會受到國際稅收規則變動的影響,跨國企業應緊跟形勢,分析政策影響,完善組織架構,健全稅務團隊,及時應對國際稅收規則變化。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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