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納稅申報期限”還是“申報納稅期限”,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細則均沒有提及。但這兩個概念在國家稅務總局的征管文件中經常出現,且似乎具有相同的含義。“納稅申報”與“申報納稅”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解讀中,頻繁被使用,但其含義也是不明確的。例如,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條中“納稅申報”的含義僅僅是“申報”;第六十三條中“納稅申報”的內涵不僅包括“申報”還應包括“繳納稅款”;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中的“申報納稅”應當是包含“申報”和“繳納稅款”的含義。
“納稅期限”這個概念也是稅法上的一個重要概念。但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卻一直存在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一個含義是納稅的周期(稅款所屬期),如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對納稅期限的規定;另一個含義是繳納稅款的期限。需要說明的是,現行稅收征管法中并沒有使用“納稅期限”這一表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在第一百條關于納稅爭議范圍的確定中,使用了“納稅期限”一詞,但無法判斷其具體含義,本條是規定哪些具體行政行為屬于納稅上的爭議從而應當納入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納稅期”這個概念,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存在,在稅收實體法中也存在。與“納稅期限”類似,也有兩種含義:納稅的周期(稅款所屬期)或者繳納稅款的期限。
為增強稅法嚴肅性和減少誤解,筆者認為,有必要將申報和納稅環節的幾個重要概念進行統一表述。在我國現行稅收征管過程中,從發生應稅行為到稅款繳納入庫,至少有以下四個重要的時間或者期限: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計算稅款的期間(納稅的周期)、申報的期限、繳納稅款的期限。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發生納稅義務的時間,作為稅收的一個基本且重要的概念,大部分稅收實體法對其有明確的規定,但也有部分實體法未作出明確規定。本概念目前沒有爭議和混用現象,可繼續使用。
計算稅款的期間(納稅的周期),或者稅款所屬期。不同稅種因其征收對象、計稅依據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同一稅種,由于納稅人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及其規模差別很大,財務會計核算難易程度不同,期限也不一樣,一般分為: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根據前面分析,“納稅期限”“納稅期”的概念在稅法實踐中有了繳納稅款的期限的含義,應當棄用,建議統一采取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和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中新使用的“計稅期間”這一用語。
稅款申報的期限,在現行稅收征管法上,用的是“申報期限”。不同稅種的申報期限因其征收對象、計稅依據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按期計稅的稅種,其申報的期限和繳納稅款的期限一致,大多為15日;對于部分稅種(如土地增值稅),存在申報期限與繳納稅款的期限不一致的現象。筆者建議,為了體現稅收特性,可使用“納稅申報期限”的概念,為了兼容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社保費、非稅收入,今后可簡化使用“申報期限”來表述。
繳納稅款的期限。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繳納稅款的期限包括兩種,一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繳納稅款和解繳稅款的期限;二是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不同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和解繳稅款的具體期限。基于“納稅期限”“納稅期”在實踐中的混用現象,筆者建議使用“稅款繳納期限”這一概念,為了兼容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社保費、非稅收入,亦可簡化使用“繳納期限”來表述。對于扣繳義務人解繳扣繳的稅款,可使用“稅款解繳期限”或“解繳期限”來表述。
對于申報期限和繳納期限一致的稅種,需要放在一起使用時,筆者建議采用“申報繳納期限”來統稱。
總而言之,筆者認為,一方面,在所有的稅收實體法中,對于相同含義的概念應采用相同的用語來表述。出于稅法穩定性考慮,對于已經出臺的稅收實體法,可暫時不必修改,待在下次修訂時一并修改即可。對于尚未出臺的稅收實體法,建議在立法時即統一表述。
另一方面,稅收征管法作為稅收的重要程序性法律,應當對稅收的重要概念進行統一規定。建議以本次修訂稅收征管法為契機,對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全面梳理,剔除存在歧義或者容易混淆的概念,修訂成標準規范用語,并在稅收征管法或者實施細則中對其進行解釋或界定。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華潤集團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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