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執法指在依法行政、規范執法的前提下,通過指導、建議、提醒、勸告等方式,教育引導行政相對人遵從法律。它是一種更為理性、溫和的執法方式,體現現代法治的寬容、尊重、信任和合作的人文主義精神。從這次長三角5省市稅務機關發布的“首違不罰”清單看,所針對的是輕微違法,且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為,對此類行為不予處罰的直接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即“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這令筆者想起數年前的一起行政復議案例。當時正值春節過后,某納稅人因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被基層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處罰了200元。該納稅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理由為因其是零申報,且事后已立即糾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要求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予處罰。但在當時的情景下,由于并無對何謂“稅務輕微違法行為”的詳細列舉,無論是基層稅務機關還是復議機關,均很難自行將此類行為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而不予處罰。而今,長三角5個省市稅務機關聯合發布“首違不罰”清單,明確將“稅務登記狀態正常,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未按規定期限申報行為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不僅規范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讓執法有了“溫度”,有利于減少涉稅爭議。
(作者系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公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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