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環節可享多種優惠
根據8號文件,在進口環節,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可享受關稅優惠和增值稅優惠。
具體而言,在一定時期內,符合特定線寬要求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和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凈化室專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統和集成電路生產設備零配件,免繳進口關稅;符合特定線寬要求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生產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繳進口關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以及符合特點線寬要求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相關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繳進口關稅。
目前,我國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采用企業清單與免稅商品清單兩個正面清單管理的方式,只有列入正面清單的企業在購買免稅商品清單內商品時,才有資格享受進口環節的稅收優惠。對于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我國采用負面清單管理的方式,除相關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符合政策要求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均可享受進口環節稅收優惠。
8號文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進口新設備,準予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舉例來說,某集成電路企業為其重大項目進口價值為1億元的新設備,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計算,企業在8號文件生效之前需要在進口時繳納1300萬元的增值稅。8號文件生效后,企業可分期繳納1300萬元的增值稅稅款,降低企業資金成本壓力。需要提醒企業的是,根據增值稅的特點,企業分期繳納增值稅意味著分期取得進口增值稅繳款書,在進口新設備當期可能因未取得抵扣憑證而無法一次性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同時,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還可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建議企業持續關注相關政策的具體規定,根據企業自身情況做好成本測算,選擇最優方案。
處置貨物需要經過海關同意
值得關注的是,企業在進口環節,無論是享受免繳關稅的優惠政策,還是享受分期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都會延長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監管期限,企業即使已經取得進口貨物,也不能隨意對其進行處置,需事先征得海關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署令179號,以下簡稱“179號令”),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8號文件明確提出,享受免繳關稅的進口貨物須為企業自用,即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在進口貨物后,只能用于本企業的生產活動,而不能將進口貨物轉讓或者出租給其他企業使用。
部分企業可能會在面臨資金壓力時,選擇將進口貨物設定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根據179號令,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同時,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建議享受免繳關稅優惠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關注相關監管政策,避免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處罰。
需要提醒的是,企業享受進口環節減免稅優惠后,若發生經營變動情況,可能會引發補稅,應當及時向海關匯報。179號令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繳稅款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建議根據8號文件享受進口環節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在后續經營過程中考慮經營變動可能面臨的補稅情況。
根據179號令,享受減免稅優惠的企業負有向海關年度報告的義務,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建議享受進口環節減免稅優惠的集成電路企業和軟件企業,及時履行報告義務,以免影響優惠政策的享受。
(作者單位:上海海關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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