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其全面規(guī)范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等相關領域的基本社會關系。可謂,從出生到死亡,均離不開民法。作為規(guī)范納稅事項的稅法,與民法一樣,也與我們每個人相伴一生。
民法典總則編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法律責任與訴訟時效等制度。稅法主體的基本制度完全以民法制度為基礎,如所有民事主體均具有權利能力,也完全可以成為稅法上的納稅人,只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才能獨立從事民事行為,同樣,能夠獨立進行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稅法行為的主體也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稅務代理基本上復制了民法上的代理制度,不僅存在委托代理,實際上也有法定代理存在的空間,如未成年人作為納稅人時,應由其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納稅事項。稅法上的時效制度雖與民法上的時效制度在具體期間上不同,但基本法理是相同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這里三年的時效,借鑒的就是訴訟時效制度。
民法典物權編規(guī)定了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基本制度,為稅法很多稅種的設立奠定了基礎。在物權的變動環(huán)節(jié),稅法設置了增值稅及其附加、車輛購置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yè)所得稅、印花稅、關稅、資源稅等稅種。在物權的保有環(huán)節(jié),稅法設置了房產稅、車船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上述各稅種納稅義務的產生也是以物權的取得或者變動為基礎的。如納稅人購買住房,取得物權,需要繳納契稅,如果因各種原因繳納契稅之后,無法取得物權,則可以申請退還契稅。再如納稅人購買車輛,取得物權,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如果因車輛存在質量問題而退還車輛,可以申請退還部分車輛購置稅。稅法中的納稅擔保制度幾乎完全照搬了民法中的擔保物權。
民法典合同編規(guī)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變更、終止與違約責任等制度,規(guī)定了十九種典型合同。合同制度與稅法的聯系最為密切,因為幾乎所有的納稅行為背后都存在著一個合同。合同的性質不同,也就決定了納稅義務性質及其數額的不同。以印花稅為例,如果納稅人簽訂了買賣合同、借款合同、贈與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等,除享受免稅優(yōu)惠的以外,通常需要繳納印花稅。而不同種類的合同,其印花稅稅率也是不同的,如租賃合同的稅率高達千分之一,而借款合同的稅率則低至萬分之零點五。但如果納稅人簽訂的是保證合同、委托合同、物業(yè)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以及合伙合同,就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再以增值稅為例,雖然絕大多數合同背后的經濟行為都需要繳納增值稅,但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不完全相同。即使是非常類似的交易行為,因簽訂不同種類的合同,其適用增值稅稅率也不相同。如租用酒店的客房臨時辦公一個月,要是簽訂不動產租賃合同,適用9%的稅率,如簽訂住宿合同,則適用6%的稅率。合同的具體內容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yè)所得稅收入的確認以及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產生時間。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通常以合同約定的付款之日為準,如果合同并未約定付款日期,則通常以貨物發(fā)出、收到貨款以及開具發(fā)票的日期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離開了合同的約定,企業(yè)所得稅的收入確認幾乎無法操作。合同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性憑證,更是納稅申報和稅務檢查的基礎性依據。無論是企業(yè)的辦稅人員還是稅務機關的稅務人員,離開了合同,納稅事項幾乎就要停滯了。
民法典人格權編規(guī)定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一系列人格權制度。這些權利大多不具有財產價值,不能直接進行市場交易,因此,通常不是稅法關注的對象。但也有少數權利具有財產價值,法律允許進行市場交易,這些權利交易就可能成為某些稅種的征稅對象。如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無形資產,其中就包括名稱權和肖像權的轉讓。納稅人轉讓名稱權、肖像權需要繳納增值稅及其附加,同時也需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保護納稅人權利是稅法的宗旨與任務之一,其中就包括保護納稅人的人格權。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該項義務直接保護的就是納稅人的隱私權,同時還間接保護了納稅人的名譽權和姓名權等。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guī)定了結婚、離婚、收養(yǎng)以及家庭關系等內容。婚姻家庭領域通常不涉及市場交易行為,因此,基本是免稅領域。但婚姻家庭領域并非避稅的安全港,也有一些行為需要納稅。如夫妻以外的家庭成員或近親屬之間贈送房產,受贈者需要繳納契稅。
民法典繼承編規(guī)定了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等內容。該領域通常也是免稅的,如子女繼承父母遺產,沒有任何稅收負擔。但非法定繼承人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不動產,需要繳納契稅。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guī)定了侵權主體、損害賠償、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yī)療損害責任、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yǎng)動物損害責任以及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等內容。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相對應,通常是對權利人的損失補償,其性質應根據所侵犯的權利本身來確定,并進而確定是否納稅。大多數違約責任的實質是合同當事人可以獲得的預期利益,而這些利益通常是需要納稅的,因此,當事人通過違約責任取得的各類賠償或補償通常都是需要納稅的。侵權責任所侵犯的權利大多無法進行市場交易,因此,其取得的賠償或補償通常不需要納稅。少數權利因其自身可以進行市場交易,如名稱權、肖像權,侵犯該類權利取得的賠償款或補償款通常被視為轉讓該類權利的收益,需要依法納稅。
美國的富蘭克林曾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兩件事無法避免,一是死亡,一是納稅。用好民法和稅法,能夠幫助我們度過一個幸福的人生。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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