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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相關政策和征管公告解讀

   日期:2020-09-04     來源:桂林注冊公司    作者:覃海媚    瀏覽:80    
核心提示:201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
       201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資源稅法順利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制發了《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2號)和《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2020年第34號),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20年第14號)。為便于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更好地理解和執行這三個公告,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近日就上述三個公告的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

釋疑1

為什么要制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現行的資源稅減免政策既有長期性的政策,也有階段性的政策。資源稅法對現行長期實行而且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包括對油氣開采運輸過程中自用資源和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對低豐度油氣田,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深水油氣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礦山減征資源稅等。同時,為了更好地適應實際需要,便于相機調控,稅法授權國務院對有利于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免資源稅,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按照資源稅法的上述授權,財政部、稅務總局對以前出臺但未列入資源稅法的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將目前實踐中執行效果良好,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保護的優惠政策,以公告的形式按法定程序確定繼續執行,并明確執行期限和操作辦法;對于政策出臺時的情形已經發生變化或者經評估確定不再延續的優惠政策,則不再予以延續。上述安排既保證了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又兼具針對性和靈活性,使資源稅的調控更加精準,更好地引導資源開發企業轉型升級,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釋疑2

資源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主要有哪些?主要考慮是什么?

資源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主要有4項:一是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所屬單位運營期間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資源稅。該項政策旨在支持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經營壓力。二是自2018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對頁巖氣資源稅減征30%。該項政策旨在促進頁巖氣開發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氣供給。三是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該項政策是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一部分,是貫徹落實國務院減稅降費的具體措施,將起到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作用。四是自2014年12月1日~2023年8月31日,對充填開采置換出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該項政策旨在促進煤礦充填開采,進一步提高煤炭行業的資源開采利用效率,有利于保護礦區環境。

釋疑3

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資源稅優惠政策的應稅產品,能否疊加適用優惠政策?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另有規定外,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執行。“除另有規定”主要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政策等特殊規定。例如,某石油企業從低豐度油氣田通過三次采油技術采出原油銷售額20萬元,則該銷售額部分不能疊加享用低豐度油氣田和三次采油優惠政策,只能從中選擇一項執行。又如,某砂石開采企業符合衰竭期礦山的條件,同時其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其可以在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的基礎上,疊加享受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釋疑4

為什么要制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資源稅法對稅目稅率、征稅對象、優惠政策等基本稅制要素和征管工作基本要求做出了規定,實現了稅收法定。在資源稅法實施中,還有一些較為具體的政策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例如應稅產品銷售額和銷售數量確定、自用應稅產品具體情形、原礦和選礦產品、減免稅項目核算以及具體納稅地點等。財政部、稅務總局在總結近年來資源稅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征求納稅人和地方財稅部門的意見,起草了具體執行口徑,按程序制發了《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該公告是對資源稅法有關規定的細化,有利于增強稅法的可操作性,確保稅法順利落地實施。

同時,為貫徹落實資源稅法中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資源稅征管的有關問題,提升納稅服務水平,稅務總局制發了《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提供更加明確的依據與操作指引,并根據稅法的新要求對《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切實減輕納稅人的申報負擔。

釋疑5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如何確定?是否包括增值稅稅款和運雜費用?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按照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該規定延續了現行資源稅政策,明確資源稅應稅產品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同時準予扣除計入銷售額中的符合條件的運雜費用。

釋疑6

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在哪些情形下應當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法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實踐中,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包括兩類情形:一類是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另一類是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或者非應稅產品。為了確保不重復征稅、不漏征漏管,對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如鐵原礦用于繼續生產鐵精粉的,在移送鐵原礦時不繳納資源稅;但對于生產非應稅產品的,如將鐵精粉繼續用于冶煉的,應當在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為此,《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納稅人自用應稅產品應當繳納資源稅的情形,包括納稅人以應稅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償債、贊助、集資、投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利潤分配或者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等。

釋疑7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產品中包含外購應稅產品的,在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時,能否對外購部分做相應扣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納稅人外購應稅產品與自采應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準予扣減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當期不足扣減的,可結轉下期扣減。納稅人應當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未準確核算的,一并計算繳納資源稅。納稅人核算并扣減當期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應當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對外購應稅產品扣減的計算方法進行了明確和細化,規定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兩種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者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情形,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該公告規定的方法計算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釋疑8

對于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無銷售額的,如何確定銷售額?

資源稅法實施后,絕大多數礦產品都實行從價計征,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準確確定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對于資源稅的申報征收非常關鍵。實踐中,由于資源稅的應稅產品形態多樣、納稅人賬簿完善程度不同、涉及關聯企業交易等原因,有時會發生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的情況。此外,當納稅人將應稅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時,還會發生自用應稅產品但無銷售額的情況。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總結資源稅前期的有效做法,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中明確,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四)按應稅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釋疑9

作為采選洗一體化的礦山企業,既生產原礦產品又生產選礦產品,如何申報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法第三條規定,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也即,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和選礦。如何平衡原礦、選礦的稅負,是資源稅必須解決的問題。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我們通過設置折算率、換算比,較好地實現了原礦和選礦之間的稅負公平。資源稅立法將設置折算率、換算比的做法,改為授權各省根據本省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實際情況,分別確定原礦、選礦的稅率。這樣既確保了原礦和選礦之間的稅負公平,又簡化規范了稅制,便利了申報繳納。

為了更好地落實稅法的上述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進一步明確,納稅人以自采原礦(經過采礦過程采出后未進行選礦或者加工的礦石)直接銷售,或者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原礦計征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礦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通過破碎、切割、洗選、篩分、磨礦、分級、提純、脫水、干燥等過程形成的產品,包括富集的精礦和研磨成粉、粒級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礦加工品)銷售,或者將選礦產品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按照選礦產品計征資源稅,在原礦移送環節不繳納資源稅。對于無法區分原生巖石礦種的粒級成型砂石顆粒,按照砂石稅目征收資源稅。

釋疑10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不同稅目”如何掌握?

資源稅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這里的“不同稅目”,應當按照《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產品的細類掌握,如“黑色金屬”下的“鐵”“錳”“鉻”“釩”“鈦”等礦產品為不同稅目,“鹽”下的“鈉鹽”“鉀鹽”“鎂鹽”“鋰鹽”等礦產品,也屬于不同稅目,都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

考慮到同一稅目下區分不同征稅對象可能設置不同的適用稅率,為了確保準確申報,《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明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稅目下適用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率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例如,江蘇省規定銅礦石原礦和選礦產品分別適用3%和2%的稅率,則該省銅原礦和銅選礦也需要分別核算銷售額,按不同的稅率申報資源稅。

釋疑11

修訂后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有什么新變化?

資源稅法統一規范了應稅產品的稅目,細化明確了征稅對象、計征方式等稅制要素,為簡化納稅申報奠定了制度基礎。根據資源稅法的新要求和新規定,本著“全面落實稅法、精簡填報內容、優化申報體驗”的原則,我們對《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新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新申報表分為1張主表、1張附表,較原申報表減少了2張附表、24項數據項。納稅人在申報繳稅時,先填寫附表數據項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數量、計稅銷售額和減免稅稅額,再將結果代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填寫附表數據項后,系統自動將結果導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

釋疑12

資源稅優惠政策辦理采取什么方式?

為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實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對資源稅優惠政策的辦理方式做出了規定,即: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享受優惠事項前無須再履行備案手續、報送備案資料,只需要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事項留存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的主要考慮是,根據資源稅法授權,部分資源稅優惠政策由各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不宜對其做出統一規定。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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