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和物流極為便捷,鄰近地區經濟活動密切的背景下,若將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劃歸市(縣)級政府,可能使消費稅向地區購物或消費中心過度聚集,難以給其他非購物或消費中心帶來與其實際消費相匹配的稅收,從而造成消費稅地區間橫向分配的不公。因此在全國消費稅稅制統一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將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劃歸省級政府是現實且合理的選擇。
2019年10月,國務院發布《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國發〔2019〕21號),提出“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同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這表明消費稅征收環節改革已進入法律準備階段。在此背景下,探討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改革頗具價值。
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的分析
雖然按照經濟學理論,在完全競爭、完全信息的情況下,稅收具體由誰繳納、在哪個環節征收不會影響稅收的經濟社會效果,但實踐中因征管環節和方式的不同,實際運用情況大相徑庭。從增強稅收可見性,發揮稅收對消費行為引導和調節的作用來看,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更具優勢,有利于抑制有害品及具有負外部性商品的消費。從完善地方稅體系、推進地方政府改善地方治理的角度來看,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能使消費稅在地區間分布更為平衡,有助于消費稅在地區間橫向分配的公平。
目前,我國消費稅主要在生產環節征收,像對金銀首飾、超豪華小汽車以及實際上具有消費稅性質的車輛購置稅等則是在零售環節征收。筆者認為,將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逐步推進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具有現實的必要性。不僅能更好地發揮消費稅引導和調節消費行為的作用,也能為零售環節消費稅劃歸地方政府創造條件,從而健全地方稅體系,促進地方治理現代化。筆者對如何推進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改革提出以下幾點思考:
其一,根據現行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特征屬性、消費與居住地的連接和對應性(如消費負外部性的地方性、消費使用公共服務的地方性),逐步將現有消費稅15個稅目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并劃歸地方政府,使其成為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其二,改革應堅持中央立法,具體由國務院組織在全國范圍內分消費品稅目逐步推進。其三,為保持全國稅制統一,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零售環節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征稅范圍、計稅方式、稅收優惠等應堅持全國統一,避免因地區間差異導致市場交易成本和經濟社會運行成本的增加。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由國務院對消費稅減征或免征作出調整,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其四,在改革步驟上,可先改革汽車、摩托車、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等應稅消費品,積累一定經驗后,再將規模最大的卷煙和成品油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收,且劃歸地方政府。其五,在小汽車消費稅改革中,第一步,建議先將小汽車稅目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收,對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保持不變,并將兩者都劃歸地方政府;第二步,擇機將零售環節征收的小汽車消費稅與零售環節征收的車輛購置稅合并,征收新的零售環節消費稅,并保持改革前后的小汽車消費稅稅負大體相當。其六,實施消費稅擴圍,將更多的奢侈商品和服務、高能耗或高污染的商品納入其征稅范圍,使高收入高消費群體和具有較大負外部性的消費負擔更多的稅收,且實施零售環節征收,劃歸地方政府。
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的具體問題
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應劃歸省級政府還是市(縣)級政府。筆者認為,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應考慮劃歸省級政府,其原因在于,現行主要在生產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其收入集中于少量的生產地,將其作為地方稅不能為應稅消費品的非生產地帶來稅收,導致消費稅地區間配置不平衡。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后適宜作為地方稅的邏輯前提是其在地區間分布相對均衡,征收不會引發嚴重的稅源與稅收背離。但是,由于當前我國交通和物流極為便捷,鄰近市(縣)之間人員經濟和生活活動聯結緊密,個人或家庭到非居住的臨近城市或區縣購物消費較為頻繁。將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劃歸市(縣)級政府會造成消費稅向地區購物或消費中心城市或區縣過度聚集,產生“虹吸效應”。如果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在市(縣)之間過多地非合理輸入輸出,將導致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在部分中心城市或區縣具有更大的財政意義,難以給其他非購物或消費中心城市或區縣帶來與其轄區實際消費應稅消費品數量和金額相匹配的消費稅收入,造成市縣之間橫向分配的不公。因此,在全國消費稅稅制相對統一的情況下,將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劃歸省級政府是現實且合理的選擇,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或大幅緩解消費稅在地區間的輸入輸出及橫向分配不公。
零售環節征收的消費稅能否成為省級地方政府主體稅種。一般認為,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時,在保持稅率不變的情況下,隨著計稅價格上漲,稅收會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從邏輯上看,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其稅額不會低于改革前,因而,劃歸省級地方政府的零售環節消費稅,可以成為其主體稅種。
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在征管上是否具備能力。筆者認為,我國稅務機關完全具備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能力和條件:其一,2016年金稅三期上線,納稅人及第三方涉稅信息報告更為全面便捷,涉稅信息處理和分析能力大幅提升,稅務機關具有很強的信息征稅、技術征稅的能力和潛力;其二,我國數字經濟高度發展、電子支付普遍使用,能夠記錄全面詳細的購買痕跡信息,為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其三,2018年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讓稅收征管體制、機制和資源配置得到優化,構建了統一高效的稅收征管體制,這為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體制保障;其四,車輛購置稅和金銀首飾消費稅都在零售環節征收,積累了一定的征收經驗;其五,世界上一些國家和地區,在零售環節征收銷售稅和消費稅的長期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我國消費稅零售環節征收提供了有益參考。
網絡購物零售環節消費稅征收與分配是否具備條件。零售環節消費稅的法定納稅人為消費者,消費者通過在線交易平臺購買應稅消費品,利用支付平臺支付價款和稅款時,都有效記錄了商品交易信息和買方信息,稅務機關可借助信息技術和交易相關信息,自動計算網絡交易中各地消費者支付的消費稅額,據此在不同地區間進行分配。可以說,信息技術、網絡購物、電子支付、物流信息技術等的迅猛發展,為跨地區網絡購物零售環節消費稅的征收與分配帶來的更多是便利。并且,較為完備的買賣電子記錄,還有助于避免跨地區的傳統零售活動中,因零售環節消費稅實際上由商家所在地政府征收而非消費地政府征收,而引發的稅負輸出和背離問題。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新都區稅務局)

圖為河北省石家莊新樂市一個加油站員工給汽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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