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延緩繳納個人所得稅
13號公告調整了應屆畢業生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階段累計減除費用的計算方法,由原來的以實際雇傭月份數計算,改為按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客觀上起到延緩繳納稅款的效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以下簡稱“61號公告”)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具體公式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在13號公告發布前,累計減除費用=5000元/月×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舉例來說,2020年7月,應屆畢業生李先生入職A公司,8月10日領取7月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扣除,按照61號公告規定,李先生的累計減除費用=5000×(8-7)=5000(元),A公司7月應代李先生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6000-5000)×3%=30(元)。
1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也就是說,作為應屆畢業生,李先生的累計減除費用=5000×7=35000(元),李先生累計收入小于累計減除費用,A公司7月應代李先生預扣預繳的稅額0元。與61號公告相比,李先生當月少繳個人所得稅30元。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適用13號公告政策,須滿足“一個納稅人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條件。納稅人如果入職當年,在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已經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則不能適用13號公告政策規定。
創業——限額內減免系列稅費
應屆畢業生創業,還可以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四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以下簡稱“22號文件”),享受限額內的一系列稅費減免。
2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持注明“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就業創業證》或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以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舉例來說,今年6月畢業的宋女士,于7月在青島主城區成立了一間個體服裝店,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且賬證齊全。2020年第三季度取得經營收入31萬元,準許扣除的當月成本費用及相關稅金共計21萬元。除經營所得外,宋女士沒有其他收入。宋女士沒有其他專項扣除和符合稅法規定的其他扣除。那么,宋女士第三季度應如何繳納相關稅費?
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關于確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扣除標準的通知》(魯財稅〔2019〕8號)的規定,宋女士可以享受的系列稅費減免限額為每年14400元。
此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 )規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期限延長到2020年12月31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也就是說,宋女士第三季度應該繳納的增值稅310000÷(1+1%)×1%=3069.31(元);應繳納的附加稅費3069.31×(7%+3%+2%)×50%=184.16(元);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10000-210000-3×5000)×10%-1500=7000(元)。宋女士第三季度合計應該繳納稅款3069.31+184.16+7000=10253.47(元)。
22號文件的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納稅人如果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政策未滿36個月,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對于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年的,需要按照當年實際月份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舉例來說,宋女士的服裝店2020年7月開業,2020年實際經營月數為6個月,所以其2020年的減免限額=14400÷12×6=7200(元)。據此,宋女士第三季度可以依次扣減增值稅3069.31元,附加稅費184.16元,個人所得稅3946.53元。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0元,附加稅0元,個人所得稅3053.47元。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的規定,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因此,宋女士可以延遲到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再繳納2020年第三季度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22號文件中所稱“畢業年度”,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案例中,宋女士2020年6月畢業,7月自主創業,那么她可以在2020年7月~2023年6月內按限額扣減系列稅費。若宋女士屬于2019年度畢業生,在2020年開展自主創業,則不適用“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同時,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享受22號文件優惠,實行自主申報方式,無須辦理備案,由畢業生自行留存《就業創業證》及其他與其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財稅資料備查。
(作者單位:北京中稅正德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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