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可按累計預扣法預繳稅款
13號公告規定,對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換言之,用人單位向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支付的實習薪酬,屬于勞務報酬所得的,可以適用累計預扣法,為其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舉例來說,小李是一名全日制大學的四年級學生。甲公司與小李簽訂了實習協議,2020年7月~9月,小李在公司參加實習,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勞務報酬5000元。13號公告發布前,甲公司向小李支付勞務報酬,應按照按次預扣預繳,分段減除費用的方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每月的應納稅款為5000×(1-20%)×20%=800(元),小李的稅后到手收入為每月4200元(5000-800)。如果小李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對于這筆已預扣預繳的稅款,他可在年度終了,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申請退稅。
13號公告發布后,甲公司在向小李支付勞務報酬并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適用累計預扣法。如采用該方法,那么,在小李的實習期內,其每月勞務報酬所得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無須預繳稅款,比之前每月少預繳稅款800元,甲公司直接向其支付5000元即可。如果小李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他也就無須辦理年度匯算并申請退稅。
提醒:準確把握政策適用關鍵詞
13號公告原文雖然不長,但關鍵詞卻很多,尤其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實習”等,需要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準確把握——這一政策只適用于全日制在校學生的實習勞務報酬所得。
換言之,實習者必須是在校學生,已經畢業的學生不屬于這一范疇;學生所接受的必須是全日制教育,非全日制或非學歷教育的,也不屬于這一范疇。舉例來說,高三畢業的學生,利用上大學前的暑假打短工,其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就不屬于政策適用范圍。因此,扣繳義務人在與學生簽訂實習協議時,應要求對方提供在校全日制學生證明等相關材料。
同時,企業也要準確判斷是否構成“實習”。究竟什么情況屬于實習,目前,稅收法律法規暫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從《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原理來看,一般認為,應結合用人單位與實習生之間是否簽署了勞動用工合同、實習生是否實際以員工身份參與工作,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此,建議用人單位與學生合規簽署實習協議,以作為預扣預繳的備查資料,維護雙方的權益。
值得扣繳義務人注意的是,除了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實習生、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外,向其他人支付的勞務報酬,仍須按照原來按次預扣預繳,分段減除費用的方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舉例來說,王先生是一名自由職業者。2020年8月,A公司請他代為翻譯一份商務文件,并向其支付勞務報酬20000元。這種情況下,A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應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稅款20000×(1-20%)×20%=3200(元)。
(作者單位: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大連金普新區綜合事務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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