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頒布的契稅法在納稅人最關心的稅負率問題上平移了現有條例的規定,即保持3%~5%的稅率不變。至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出臺的個人購買首套房和第二套房適用的優惠稅率,預計在國務院隨后頒布的契稅法實施條例中會予以保留。盡管契稅制度的最核心內容沒有變,但其他一些重要內容在契稅法中作了較大修訂:除了刪除個別不合時宜的條款和修改了一些客觀情況已發生變化的條款外,契稅法新增了不少在暫行條例中沒有明確但地方政府實際上在執行的公認規定,比如夫妻之間和法定繼承人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等情形免征契稅。
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房地產價格差別很大,通過稅收進行調控的力度也需要因地制宜,因而對契稅的立法實行的是以全國性立法為基礎、以地方性立法為補充的立法方式,涉及中央與地方之間,人大與政府之間的立法分工。契稅法明確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等組織機構的立法分工,確保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中的決定權,并授予國務院在特定情況下的調整權,體現了依法治國方略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比如,契稅法第三條中將省級政府確定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的程序,由原來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直接確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改為省級政府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先提出本地區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作者單位:廣東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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