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擴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92號,以下簡稱“92號公告”),規定自9月1日起,在現有試點海關基礎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島、濟南、武漢、長沙、拱北、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12個直屬海關,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有關專家提醒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在關注該政策帶來的一系列利好的同時,也應在實操中重點關注出口目標國家海關的具體監管要求,防范潛在風險。
據了解,海關通過代碼形式對進出口產品進行監管。目前,與跨境電子商務有關的監管代碼主要有4個,分別為“1210”“9610”“9710”以及“9810”。
上海海關學院教師王永亮介紹,在跨境電子商務興起之初,海關監管代碼主要是聚焦跨境電子商務進口方向的“1210”和“9610”。其中,“1210”(全稱“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為保稅倉模式。例如,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平臺購買法國葡萄酒,該葡萄酒前期已批量入駐國內某保稅區,在收到消費者訂單后,由國內保稅區發貨,郵寄給消費者。“9610”(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則可以理解為海淘直郵的網購模式,即消費者在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下單購買后,葡萄酒由原產地法國直郵入境。
今年年初,為加快跨境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以下簡稱“75號公告”),增列“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和“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兩個代碼,主要聚焦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方向。其中,“9710”是典型的B2B(即企業對企業)模式,境外買家由原來的個人消費者變為企業,極大地擴大了交易規模;“9810”則是設立在境外的出口保稅倉模式。
王永亮提示,在新增的兩種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須重點關注出口目標國家的海關監管要求。以“9810”模式為例,境外保稅倉內倉庫所占面積的大小、是租賃還是購買,出口國家海關可能會有不同的監管要求。再如在“9710”模式下,將國內商品出口到目標國家后,能否、如何粘貼當地國家語言說明書,大包裝產品能否拆分為小包裝等問題,當地海關的具體要求也可能不同,都需要予以關注。
稅務管理方面,長期關注出口退稅工作的國家稅務總局嘉善縣稅務局干部葉全華提醒相關納稅人,及時關注相關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規定。據悉,按照現行稅收政策體系的規定,納稅人須在銷售實現、財務上按規定確認收入后,方能享受出口退(免)稅優惠。但在新增的“9810”模式下,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將出口貨物報關離境并送達海外倉后,貨物仍處在尚未銷售的狀態,還無法申請出口退(免)稅。
此外,跨境電子商務出口企業還須關注外匯管理。葉全華提醒,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發〔2020〕11號)規定,從事跨境電子商務的企業可將出口貨物在境外發生的倉儲、物流、稅收等費用與出口貨款軋差結算,并按規定辦理實際收付數據和還原數據申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將貨物出口至海外倉進行銷售,匯回的實際銷售收入可與相應貨物的出口報關金額不一致。相關主體須關注該規定,合規進行外匯管理。
據悉,此前海關總署已開放10個海關作為第一批監管試點,分別為: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寧波、廈門、鄭州、廣州、深圳、黃埔,加之92號公告增設的12個海關,目前的試點范圍包括22個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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