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下午,在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中心,電話聲此起彼伏。“最近一段時間,咨詢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熱線特別多。”坐席員蘇家義介紹,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件”)以來,平均每天都能接到幾十個熱線咨詢電話,問題主要集中在政策適用主體、實質性經營的判斷以及申報表填報三個方面。
適用主體須滿足主營業務范圍和比例要求
31號文件第一條明確,對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海南省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處長陳創文提示,納稅人要享受這一優惠,須滿足主營業務范圍和收入占比的要求。一方面,企業的主營業務須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列舉的產業項目;另一方面,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的60%以上。
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目前,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發布,陳創文提醒納稅人動態關注海南省稅務局官方網站,待目錄發布后,可在“海南自貿港稅收政策專題”欄目查詢。
只有在海南實際運營的企業才能享受優惠
為避免海南自由貿易港成為“避稅天堂”,31號文件明確,只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性運營的符合條件的企業,才能享受相關優惠。
對此,有關專家提醒企業重點關注實質性經營要求。31號文件規定,實質性運營指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陳創文介紹,稅務部門將按實際經濟活動所在地和價值創造地原則對納稅行為進行評估和預警,強化對偷逃稅風險的識別,防范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
畢馬威中國轉讓定價總監劉佳佳建議,要滿足實質性經營要求,企業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配置辦公場所,配備與企業功能相稱的組織架構和人員團隊,并開展關鍵經濟活動,履行與所獲利潤相匹配的業務功能。
準確填報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
目前,企業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對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自行判別是否符合條件,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表A20103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第28.2行“2.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來適用優惠政策。
值得關注的是,31號文件將無形資產納入新購置資產范圍,對應主體可適用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攤銷政策。也就是說,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倘若企業符合上述規定,可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附表A201020《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第4、5、9、10行來享受優惠。
舉例來說,甲公司7月8日新購置一項價值400萬元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管理,選擇在購置當月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假設此前甲公司在會計上按照10年年限對此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稅收一般規定的攤銷年限為10年,稅務處理上選擇加速攤銷,攤銷年限為6年。
那么,甲公司在10月進行2020年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在A201020表第10行第2列“賬載折舊/攤銷金額”填報7月~9月合計攤銷額10萬元(400÷10÷12×3),第3列“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填報一個月的攤銷金額3.33萬元,第4列“享受加速政策計算的折舊/攤銷金額”填報一次性扣除金額400萬元,第5列“納稅調減金額”填報390萬元(400-10),第6列“享受加速政策優惠金額”填報396.67萬元(400-3.33)。
如果甲公司所購專利權的價值為600萬元,那么,由于超過了500萬元,甲公司可縮短攤銷年限,從購置當月起加速攤銷。此時,甲公司在10月辦理2020年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應在A201020表第5行第2列填報7月~9月合計攤銷金額15萬元(600÷10÷12×3),第3列填報7月~9月按照稅收一般規定計算的合計攤銷金額15萬元,第4列填報7月~9月按加速攤銷年限計算的合計攤銷額25萬元(600÷6÷12×3),第5列填報10萬元,第6列填報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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