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法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契稅減免稅情形必須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情形,有助于穩定社會預期,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由于契稅直接影響到房地產交易的成本,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通過伊始就引來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相較于頒布實施20多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契稅法有以下亮點:
稅收法定,稅率有法可依。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這一條款既保證了稅收法定的嚴肅性,也適應了“穩步擴大地方稅管理權”的改革要求,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管理權限。
穩定預期,明確列舉減免征情形。契稅法第六條規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契稅減免稅情形必須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情形。結合當前“房住不炒”的政策導向,可以預見,之前為保障居民住房需求而制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在將來一段時間依然有效,有助于穩定社會預期,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與時俱進,與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契稅法關于征稅范圍的規定有了新變化,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變更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這一變化體現了契稅法與新一輪土地制度改革緊密銜接。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破除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規定。在第六十三條中增加了新的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依法登記,并經三分之二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直接使用,同時使用者在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之后還可以通過轉讓、互換、抵押的方式進行再次轉讓。這是新土地管理法一個重大制度創新,為城鄉一體化發展掃除了制度性的障礙。契稅法關于征稅范圍的調整也契合了土地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納入了契稅的征稅范圍,同時為地方政府拓展了稅源,保障其相應的稅收權益。
實事求是,申報繳納時間合二為一。原暫行條例對契稅申報繳納作如下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但是,這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并不現實,購房人往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才會申報繳納契稅。比如商品房交易,因為預售制度,購房人在簽訂購房合同后很長時間才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如果嚴格按照原暫行條例的實施,就會有大量納稅人因未能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契稅法考慮到上述實際情況,在第十條中明確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協同共治,推動跨部門涉稅信息交換。根據契稅法第十三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各地稅務機關應與相關部門就涉稅房土信息交換所涉及的數據口徑、傳輸途徑、安全保密措施、交換周期等要素進行協商,形成可行性管理辦法,實現跨部門涉稅信息的快速搜集、分揀、清洗、處理,為提高契稅征管效率提供信息支撐。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桂林注冊公司,桂林代辦營業執照,桂林代理記賬、桂林代辦公司、代辦公司注冊、變更、注銷、稅收籌劃、代辦各類許可證書、法律咨詢服務、會計服務。
客戶的滿意就是我們的服務標準!
桂林廣澤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