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首犯免罰是世界公認的行政處罰領域的重要原則。與刑事處罰所針對的犯罪行為相比,行政處罰面對的是對社會危害程度較低的行政違法行為。即便是刑事處罰領域,針對輕微初次犯罪行為往往也設計了不予起訴、不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緩刑等免罰輕罰制度。在行政處罰領域,針對輕微首犯,更應大量采用免罰制度。
1996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多個條款確認了輕微首犯免罰制度。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除此以外,第四條規定的處罰公正、過罰相當原則,以及第五條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也支持輕微首犯免罰制度。
處罰的最高境界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如果一次處罰就能起到教育作用并避免行為人再次出現類似違法行為,該處罰就是成功的。輕微違法往往不會帶來現實的危害后果,加上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被執法機關發現的違法行為,如果此時對行為人進行實質性處罰,會給行為人造成處罰不公的印象。而處罰不公是處罰的大忌,不公的處罰不僅起不到教育作用,還會進一步激發行為人的違法欲望,因為他要與違法卻未受處罰的行為實現“公平對待”。
稅務是專業性較強的領域,很多初次履行稅收義務的納稅人對稅收義務的具體規則是一知半解的,違反稅法規定有時也是難免的。其中,有大量違法行為是非故意、首次、輕微且沒有現實危害后果的。對這類違法行為,稅法的相關規定往往也是“可以”處罰,或者先“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予以處罰。對于這種稅收違法行為,根據處罰公正、過罰相當以及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最好的“處罰”手段就是免罰。
《長江三角洲區域稅務輕微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中列舉的18項稅收違法行為都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滿足非故意、首次等條件,完全可以適用輕微首犯免罰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在執行這一制度時,應準確把握這一制度的精神,免罰不等于簡單的不處罰。對輕微首犯,同樣要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稅法規定的相關處罰程序,制作《處罰決定書》送達納稅人,這樣才能起到教育違法者的作用。其他省市的稅務機關同樣可以參照上述清單對輕微首犯免罰。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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