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頤和銀豐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911101086637440863) 你公司不在注冊地經營,因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均無法送達你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京稅稽二罰告〔2020〕1002號),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8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京稅稽二罰告〔2020〕1002號
北京頤和銀豐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 911101086637440863) 對你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0年9月17日之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經查你單位2008年11月至2013年9月從事股票買賣、報價回購業務,其中2009年應確認金融商品轉讓價差收入554109.16元,2010年應確認金融商品轉讓價差收入42842437.90元,2012年應確認貸款利息收入4219.18元,2013年1月至9月應確認金融商品轉讓價差收入169446.14元,采用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未按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你單位2008年11月至2013年9月從事股票買賣、報價回購業務,其中2008年取得轉讓股票收益149974.47元,2009年取得轉讓股票收益497996.57元,2010年取得轉讓股票收益42365985.96元,均未調整相應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采用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未按規定申報繳納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擬對你單位采取虛假納稅申報,不繳納營業稅2178510.6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152495.74元、企業所得稅9708807.79元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并處以偷稅稅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6019907.08元。 二、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單位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單位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后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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