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兩招,節稅百萬。”“稅收籌劃方案,綜合稅負率可低至1.48%。”“一年多賺100萬的節稅方法,你學會了嗎?”隨著短視頻在我國的興起,不少企業和個人瞄準短視頻播放平臺,發布廣告吸引客戶。記者瀏覽多家平臺上的涉稅服務廣告發現,這些廣告的發布者,鮮有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大多是名為“XX財稅”“XX企業顧問”“XX信息科技”的企業和個人工作室。那么,如此誘人的涉稅服務廣告可信嗎?
招數一:
利用“稅收返還”降負——有隱患!
“北京企業入駐稅收洼地園區,企業綜合稅率可低至0.25%。”記者打開某APP首頁,收到過這樣一則視頻廣告推送。在這些誘人的涉稅服務廣告中,利用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為企業“節稅”,是常見的招數之一。對此,中匯四川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鄒勝提醒企業,利用地方政府的“稅收返還”降低稅負,很可能因穩定性、合理性不足而引發風險。
據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志群介紹,為吸引更多的“金鳳凰”到當地投資,不少地方政府會出臺一系列招商引資政策,“稅收返還”就是地方政府栽種的“梧桐樹”之一。其實“稅收返還”是一個不規范的常用說法,準確來說,是地方政府基于企業繳納的稅款中留存在地方政府的部分,給予的財政獎勵、財政補貼。地方政府通常會與企業簽訂招商引資協議,并在訂立協議時承諾行使其行政管理職能、利用其行政職權所帶來的便利和資源,為企業提供包括“稅收返還”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
實務中,由于約定的“稅收返還”未能如期實現,一些企業最終選擇與地方政府對簿公堂。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的相關判決書發現,不同地方的法院對“稅收返還”的認定結果是截然相反的。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認定,企業與地方政府簽訂含有“稅收返還”條款的協議屬于民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即使此類協議被認定為行政協議,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仍判定地方政府應按照協議繼續履行返還的義務。但是,也有部分地方的人民法院認為,此類條款是一種變相減(退)稅的約定,與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政策的規定相抵觸,最終判定該條款無效,地方政府無須履行協議。如果企業與地方政府僅達成口頭約定,人民法院會傾向于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雙方達成“稅收返還”協議,往往會判定地方政府無須履行“稅收返還”義務。
鄒勝表示,地方政府“稅收返還”受法律限制、地方經濟發展情況等因素影響,穩定性、持續性較弱,建議企業在選擇注冊地時綜合考慮自身業務實際、當地營商環境和稅收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做出適合企業合規發展的最優選擇。
與利用“稅收返還”降低稅負相類似的一個招數,就是利用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比如,不久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為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提供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對此,北京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冬生表示,企業可以根據需求,合規享受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以降低稅收成本。需要提醒的是,部分涉稅服務廣告聲稱,可在低稅率地區成立空殼公司以享受稅收優惠的節稅路徑,是不可行的。“實質性運營是享受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必要條件,企業切忌濫用稅收優惠政策,給自身帶來稅務風險。”王冬生說。
招數二:
利用個人獨資企業避稅——風險高!
“不買發票,要怎樣合理避稅?”“這樣做,最高可幫助企業節稅90%。”“注冊這樣的企業可以給你省下200萬。”在眾多涉稅服務廣告中,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仿佛是一個節稅利器——沒有增值稅抵扣發票、降低高薪員工稅負、降低企業稅負都可以通過成立個人獨資企業來解決。但是,這樣做真的可行嗎?
施志群告訴記者,個人獨資企業本身是一種商業活動主體注冊形式,涉稅服務廣告中所謂的“節稅方案”,其底層邏輯在于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根據我國相關稅收政策,個人獨資企業的所得僅涉及個人所得稅,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可以適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繳納稅款,投資者個人獲得經營收入,其實際所得稅稅負通常只有0.5%~3.5%左右。在同樣的條件下,如果是一家有限公司,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其股東就經營利潤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其總額則相對較高。這樣看來,成立個人獨資企業的節稅效果似乎很好。
根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規定,核定征收主要針對納稅人賬冊不健全、核算不規范等情形,也有部分地方在減稅降費背景下,為進一步降低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負擔,給予較低甚至為零的核定征收率。但是,企業適用低核定征收率是需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不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瑞安市稅務局干部葉萬權很有研究。他表示,個人獨資企業若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國務院明確的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一般不得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同時,稅務機關對申請核定征收的企業均有嚴格的審核流程,如果企業認定失敗,涉稅服務廣告中承諾的利益將無法兌現。如果僅僅出于開具發票目的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真實交易,一旦被稅務機關調查,往往會被認定為空殼企業,所開具的發票也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既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觸犯法律。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利用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核定征收的方式,將自然人股權轉讓收入性質申報為其他業務,適用低核定征收率,進而實現降低稅負的目的,是涉稅服務廣告中常提到的“節稅方案”。施志群分析,從本質上看,這是典型的逃避繳納稅款行為,一旦采用這樣的“節稅方案”,企業將面臨極大的稅務風險,不但需要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數額較大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招數三:
拆分業務避稅——不靠譜!
“這家企業是如何做到一年節約增值稅720萬元的?”看到這個廣告語,記者不禁好奇,到底是怎樣的方式能有這么大的節稅力度。看完三十幾秒的視頻后,記者發現這則涉稅服務廣告的主要避稅思路,就是拆分業務。
廣告中以電梯銷售企業為例,假設該企業在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時以包含電梯價款、安裝費和維護保養費的總價款簽訂合同,由于沒有區分業務板塊,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全部價款需從高適用增值稅稅率。如果企業簽訂合同時注明,電梯價款、安裝費和維護保養費按各自項目分別開具發票,且財務上分別核算收入,這三項費用將分別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可實現節稅目的。
“這種方案看似合理,但在實務中,企業的業務不會這么簡單。”在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合伙人孫洋看來,這樣的節稅方案是經不起推敲的。以建筑企業常見的EPC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設計—采購—施工)為例,設計環節增值稅稅率為6%、采購環節增值稅稅率為13%、施工安裝環節增值稅稅率為9%。盡管拆分簽訂合同的確可以節約稅收成本,但是EPC拆分合同本質上仍為總合同的一部分,如果拆分的目的僅僅是避稅,其商業實質、業務合理性以及定價的公允性都可能受到質疑,引發稅務風險。同時,拆分簽訂合同還可能出現工作范圍重疊或不銜接、工期不明確、責任賠償限額大幅縮小、違約責任劃分不明晰等情況,給整個項目帶來風險,得不償失。
采訪中,國家稅務總局石家莊市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干部魏民向記者介紹,某物業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分別為10個小區提供物業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該公司負責人在一家財稅咨詢機構的建議下,成立了10家不同的分公司負責為這10個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分公司均為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盡管稅收成本降低了,但是財務核算、人員安排等方面的成本卻增加了。同時,由于小規模納稅人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游企業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還影響了企業的業務拓展。
魏民建議,企業在做業務板塊的拆分與整合決策時,不能僅考慮稅收因素,需要統籌考慮整體的價值和收益,以及業務拆分、整合給上下游企業帶來的影響,避免做出事倍功半的錯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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