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有關部門一直在研究探索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問題。今年2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20年“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對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進行拓展升級,力爭年底前在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上取得實質性明顯進展。韓國從2010年開始推行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其經驗或許可以供我們借鑒。
韓國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系統在2010年上線運行,目前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開票量占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量的95%左右。
開具方式
韓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開具方式大體可分為兩類,通過韓國國稅廳提供的電子稅政系統(Hometax)開具或者通過國家認證的民間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開具系統開具。一般情況下,后者多為會計軟件開發公司開發,該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開具系統通常與相應會計軟件綁定使用。無論通過何種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開具記錄及其內容最終都會傳送至國稅廳電子稅政系統服務器進行保存。
制度特點
法律依據充足。韓國《國稅基本法》《附加增值稅法》等法律為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存在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電子發票能夠完全代替紙質發票使用。
開具途徑多樣化。首先,國稅廳與民間服務供應商都能為納稅人提供開具電子專用發票的服務,并且民間服務供應商不唯一,納稅人能夠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更適合自身的服務供應商。其次,國稅廳開通了手機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系統,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開票便捷性大幅提高。
無需買方確認即可生效。根據韓國增值稅法及其施行令規定,電子專用發票成功傳送至買方電子郵件收件箱后,無論買方是否在行為上確認該電子專用發票的內容,都認為此電子專用發票成功開具。但該規定存在以下幾點問題:第一,電子專用發票的郵件可能被分類到垃圾郵件,買方將不能及時、有效地獲得通知。第二,由于所開具的電子專用發票不需要買方確認,如雙方針對交易產生糾紛(特別是在金額方面),買方比較被動。
無需申領發票,開具程序更加便捷。韓國并無電子專用發票申領程序,從而方便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降低稅法遵從成本。
無法定保管義務。韓國《附加價值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人如開具紙質發票需要保管5年以備稅務機關檢查,但如開具電子發票,則可免除其發票保管義務。
存在問題
宣傳、教育、鼓勵政策不足。有一些納稅人認為,國稅廳在制度宣傳和教育上投入不足,同時稅法中給予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企業的優惠政策力度不大,導致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初期,積極性不高。
發票開具系統不夠便捷。韓國國稅廳的系統雖具備批量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功能,但每次開具數量存在上限,業務量大的納稅人需要多次重復操作。雖具備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信息批量導出系統,但導出信息與主流會計軟件不兼容,納稅人需要將每筆信息重新輸入會計系統。由于以上原因,部分納稅人不得不選擇民間服務提供商來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增加了稅法遵從成本。
服務器安全性尚需加強。韓國納稅人對國稅廳服務器存在不信任感,疑慮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服務器如遇到黑客攻擊,數據信息泄漏時,國稅廳是否存在相關預案。第二,由于國稅廳系統錯誤導致發票無法正常開具或者開具出錯,使納稅人因無法正常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罰款時,該罰款應當如何處理,稅法并無明確規定。第三,如服務器存儲出現問題,數據難以恢復時應當如何處理。
民間服務供應商缺乏充分的法律約束。民間服務供應商存在的問題有:第一,韓國法律并沒有對民間服務供應商破產時應當如何處理做出規定。第二,法律對“由于民間服務供應商系統問題,導致納稅人所傳輸數據出錯,納稅人無法正常履行納稅義務而產生罰款時,應該如何處理”并無明確規定,從而納稅人對民間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產生不安全感。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教授、韓國首爾市立大學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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