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適用于執行企業所得稅技術成果投資遞延政策的納稅人填報。
二、報送期限
納稅人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表。
三、表內各欄
1.第2列“技術成果類型”: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第4列“公允價值”: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技術成果按照協議確定的評估值。
3.第5列“計稅基礎”: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技術成果的稅收金額。
4.第6列“取得股權時間”:是指技術成果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的時間。關聯企業之間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投資協議生效后12個月尚未完成股權變更登記手續的,確認年度為投資協議生效年度。
5.第7列“遞延所得”=第4列“公允價值”-第5列“計稅基礎”。
6.第11列“與投資方是否為關聯企業”:是指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前,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明確的關聯企業。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由納稅人和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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