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審批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
2.編號:以市(州)國家稅務局為單位不分年度統一編號。如:廣元應編寫為“廣元貨便字 號”。
3.如其經營管理關系發生變化,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規定時,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報告省國家稅務局、省財政廳。
4.因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導致市(州)、擴權試點縣(市)間財政利益變化的,按照現行財政體制,比照《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內跨地區連鎖經營、集中繳庫企業稅收分配辦法>的通知》(川財預[2007]81號)規定執行。因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導致同一市(州)(不含擴權試點縣市)財政利益變化的,按市(州)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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