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街頭藝人蓋伊·拉利伯特與別人合伙成立“太陽馬戲團”。它最終發展成一家集團,旗下有多家公司,被稱為加拿大“國寶”,拉利伯特是集團的控股股東。他一直想遨游太空,這個夢想在2009年終于實現。“太陽馬戲團”旗下的一家公司支付了4181.7萬加元,讓他搭乘俄羅斯“聯盟”號飛船來到國際太空站,成為加拿大太空旅行第一人。他在太空站停留了12天。在此期間,他為自己創辦的清潔水慈善機構“一滴”做了宣傳推廣活動,包括現場直播做節目、拍攝照片、攝制紀錄片等。“一滴”由拉利伯特本人創辦,與“太陽馬戲團”存在關聯關系。
太空之旅結束后,拉利伯特將400萬加元作為股東利益申報了個人所得稅。他表示自己并未取得股東利益,但是為了避免與稅務局發生爭議影響公司聲譽才主動申報的。他和“太陽馬戲團”認為這次太空之旅是為了公司和“一滴”做宣傳,成本應在公司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列支。
但加拿大稅務局認為,拉利伯特的太空之旅費用由“太陽馬戲團”集團旗下的公司支付,屬于股東利益。稅務局認可此行有商業成分,其中10%可視為“太陽馬戲團”集團和“一滴”的推廣費用,允許列支,剩下的90%即3760萬加元作為股東利益計征拉利伯特的個人所得稅。
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法中有關于股東利益的規定,概括說就是除特定情形以外,股東從公司取得任何經濟利益都要按普通所得計入個人應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股東利益的常見情形包括:股東使用公司的汽車或飛機,公司替股東購買高爾夫俱樂部或鄉村俱樂部的會員資格,公司擔保股東的私人銀行貸款,公司為股東支付保險費、生活開銷等私人開支,以折扣價租用公司資產等。股東利益的稅率高于資本利得,而且不允許支付公司列支成本,盡管這會導致經濟上的雙重征稅。如果股東是非居民,股東利益則會被視為股息適用非居民預提稅規則。
由于拉利伯特和稅務局的分歧意見難以調和,此案訴至法庭。稅務法庭支持了稅務局的觀點。拉利伯特不服,又上訴至聯邦上訴法院。聯邦上訴法院認為,此案的焦點在于判定拉利伯特太空之旅到底是私人性質還是商業性質。在認真梳理案情后聯邦上訴法院做出裁決,同意稅務局和稅務法庭的結論。
聯邦上訴法院的裁決主要基于以下事實:拉利伯特對太空旅行一直懷有強烈興趣,以前做過類似嘗試;“太陽馬戲團”集團管理層基本上沒有參與太空旅行的策劃;拉利伯特是在與一家私人公司簽署太空旅行合同后才開始計劃商業推廣活動的;太空之旅的成本在集團公司間以借據的形式周轉并最終勾銷,沒有一家公司將其列為合理支出;推廣活動直播在飛船發射前不久才被批準,而且美國國家宇航局不準直播中出現“太陽馬戲團”的標志。聯邦上訴法院認為,從上述事實不難看出,拉利伯特清楚地知道,不管商業推廣活動能否進行他都會進行這場夢想已久的太空之旅,所以他此行“壓倒性目的是私人旅行”。法官還用淺顯的例子來解釋她的邏輯:“就好比一個商人策劃了一場游山玩水之旅,沿途偶爾停下來拜訪客戶和供貨商。你不能僅憑這點兒商業成分就把它算作一場商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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