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企業適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退還部分可從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A公司是某市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2020年6月申報產生留抵稅額30萬元,并于當月申請退稅(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稅額為0),7月初收到退稅款。2020年7月,A公司申報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80萬元,進項稅額為20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為60萬元。那么,A公司7月應如何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假設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為7%,下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吸收了上述規定。也就是說,A公司7月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稅額30萬元。因此,A公司7月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為60-30=30(萬元),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30×7%=2.1(萬元)。
情形二:軟件企業銷售軟件產品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
位于某市市區的軟件產品開發企業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僅生產銷售其自行開發的軟件產品。公司2020年7月的軟件產品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符合條件的可抵扣進項稅額為3萬元,上期可用于抵扣的留抵稅額為1萬元。假設B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條件,那么其7月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多少?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之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也就是說,2020年7月,B公司符合即征即退軟件產品銷售部分的增值稅應納稅額為100×13%-(3+1)=9(萬元),對應的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9×7%=0.63(萬元)。同時,B公司作為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規定,可對其滿足條件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申請即征即退,即可申請即征即退9-100×3%=6(萬元),但這6萬元對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不予退還。
情形三:進口貨物,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無需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位于某市市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C公司,于2020年7月向境外供應商M公司采購了一臺先進設備,設備的增值稅計稅依據(已含進口關稅等)為1000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假設無其他業務,C公司應繳納多少城市維護建設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國家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是為了維護、建設城鎮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考慮到企業進口貨物,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并未享受到我國的公共設施福利,因此對于海關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進口貨物,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也就是說,在進口環節,C公司須繳納由海關代征的增值稅1000×13%=130(萬元),但當期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0元 。
情形四:企業自查補繳增值稅及滯納金,須相應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滯納金
假設2021年11月,位于某市市區的D公司自查發現,2021年10月少計了一筆1000萬元的應征增值稅銷售收入,須補繳增值稅130萬元。對于同時申報補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D公司是否也應計算繳納滯納金?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七條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基于此,如果納稅人存在查補增值稅、消費稅,需加收滯納金、罰款的,相應查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同樣也須加收滯納金、罰款。也就是說,D公司在2021年11月須補繳城市維護建設稅130×7%=9.1(萬元),同時,須從滯納之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計算、繳納滯納金。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湖州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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