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咸寧市稅務局稽查局查實M建筑公司通過假申報的方式,騙取增值稅稅收優惠,逃避繳納稅款。針對企業涉稅違法行為,該局依法作出補繳增值稅及附加稅費15.19萬元,處罰款7.4萬元并加收滯納金的處理決定。
近期,咸寧市稅務局稽查局以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開具金額、銷售收入增長率為指標,結合風控線索,加強了對疫情防控期間不符合標準但享受疫情防控優惠政策企業的篩查工作。在此過程中,M公司進入檢查人員視線。今年第一季度企業申報的銷售收入較去年同期增長1000多萬元,其中免稅收入近500萬元。M公司為建筑施工企業,第一季度疫情防控期間湖北省建筑施工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如此大額的銷售收入從何而來?
檢查人員分析認為,M公司很可能存在虛假申報行為。
檢查人員隨即對M公司進行實地檢查,對企業今年第一季度開票明細、業務合同、原始憑證等實施查驗分析。
檢查人員發現,M公司在2017年~2019年先后簽訂了6個建筑施工合同。其中,C項目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M公司今年3月開具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41份,票面金額共計400萬元;D項目合同約定付款日期為今年1月20日,G企業今年3月開具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2份,票面金額共計12.05萬元;E、F 項目均于2019年2月3日竣工,合同約定于今年2月3日結清合同款,M公司在今年3月開具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10份,票面金額共計81.08萬元。
按照稅法規定,M公司所承建的C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合同約定付款日期2019年12月31日;D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2020年1月20日;E、F項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為合同約定付款日期2020年2月3日。
檢查人員認為,以上4個項目涉及銷售收入共計493.13萬元,在時間上不屬于《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0〕13號)規定予以免征增值稅的情形,企業不應享受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隨后,檢查人員約談了M公司負責人胡某,并對其進行了稅法宣傳。最終胡某承認了通過違規將493.13萬元施工收入在3月申報為當期免稅收入,試圖“渾水摸魚”利用疫情期間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稅政策,少繳稅款的事實。咸寧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對M公司進行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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