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假票逃稅被查處,但其以“沒錢”為由拒不執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在企業賬簿缺失、賬戶空空、名下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執行人員沒有放棄,而是加強對涉案企業和人員查后監管。這天,企業賬戶出現了異常動向……
A 成本注水,假票入賬被識破
歷時4年多時間后,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聯合南京市公安局雨花臺區分局查處了一起逃稅案件。涉案企業南京L土石方工程公司(以下簡稱“L公司”)使用虛假發票列支成本2187.62萬元偷逃稅款,并且在接到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后,拒不執行,企圖通過轉移財產的方式,繼續逃避繳納稅款。經稅警雙方協作查辦,目前,司法機關以逃避追繳欠稅罪已對該企業相關人員提起公訴。
2015年底,南京市稅務稽查人員根據上級下達的建筑企業專項檢查任務,對L公司2013年~2014年涉稅情況實施稅收檢查。
在實地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調取了該企業相關年度的賬冊、憑證等核算資料。經過仔細比對核查,檢查人員發現,企業檢查期內突擊入賬的28份增值稅普通發票存在異常:這些發票的開票日期集中在同一天,并且具有連號、頂額開具的特征,其中2013年度入賬的疑點發票共12份,合計金額901.38萬元;2014年度入賬的發票共16份,合計金額1286.24萬元。在這些疑點發票上,納稅人識別號中間位的數字均為“000”,而這并不符合納稅人識別號的編制規則。
檢查人員立即調取28份疑點發票送至市稅務局相關部門進行核驗。經過后者驗證,該企業入賬的這28份普通發票全部為假發票。
稅務人員隨即約談了L公司人員。L公司的業務負責人王某稱,28份發票所涉及的業務是企業承接工程項目后,將其中的一部分項目分包給了其他施工單位,這是分包方完工結算時提供的發票,相關工程款已通過現金方式支付給分包方。當檢查人員要求企業提供與業務分包方簽訂的業務合同等資料時,王某卻稱分包合同等資料不久前在企業搬遷過程中不慎丟失,而這些分包單位在全國各地承攬業務,流動性大,目前已無法取得聯系。
由于企業無法就疑點發票的取得,以及所涉業務的真實性提供任何有力證明材料,為查清情況,檢查人員決定溯源而上,從發票開具方入手核查業務真偽。經查,28張疑點發票其中9張的開具方企業并不存在;另外19家發票開具企業注冊地都在南京,雖然企業是正常經營狀態,但經過調查,這些企業與L公司均無業務往來。
隨后,檢查人員依法向L公司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再次要求企業提供能證明與分包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相關資料,但在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該企業并無回應。根據核查取得的證據,經過稽查局和市局兩級審理,稅務機關認定L公司在檢查期內,采取虛假發票入賬的手段,虛增成本,逃避繳納企業所得稅。2016年12月,稅務機關依法對L公司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定性為偷稅,并作出補征企業所得稅549.41萬元,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274.70萬元的處理決定。
B 拒不執行,“老賴”受到聯合懲戒
L公司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在規定時限內并未就處理意見提出異議,但也未遵照稅務機關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隨后,檢查人員向L公司送達《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但接到通知書后,L公司仍沒有任何行動,拒不繳納所欠稅款。
在此情況下,執行人員依法對企業銀行賬戶和房產、車輛等財產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該企業銀行對公賬戶上空空如也,已沒有資金。企業名下經核查也沒有發現房產和車輛等財產可供執行。此外,因為企業稱賬簿等核算資料遺失,無法通過核查賬目獲取企業債權等信息,在此情況下,執行人員也無法通過行使代位權等方式追繳稅款。
經多次催繳未果,南京市稅務機關于2017年5月依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等規定,將L公司列入稅收違法“黑名單”,將企業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同時與其他部門協作,對企業實施限制領用發票、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聯合懲戒措施。但此后,已處于半停業狀態的L公司仍無補繳欠稅的任何積極行動和舉措。
案件執行工作陷入了僵局,但為了企業大額欠繳稅款不流失,案件執行人員一直沒有放棄追征稅款的努力。他們加大了案件查后管理力度,持續關注企業狀態和企業人員行蹤,并定期對L公司財產和賬戶等開展核查等工作。
C 轉移財產,“沒錢繳稅”謊言露餡
功夫不負有心人。2019年初,執行人員在對L公司可執行財產進行例行核查時,發現該公司賬戶近日曾收到一筆F房地產公司匯入的名目為工程款的資金755萬元,而L公司不僅沒有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在處分大額資產時向稅務機關及時進行報告,反而在收到匯款后,立即將其中308萬元轉賬給了其他企業,將227萬元轉至企業法定代表人張某個人賬戶,并將剩余220萬元進行了提現。
執行人員立即約談L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但張某以生病為由拒不現身,仍委托公司的業務負責人王某參加約談。
王某向執行人員解釋稱,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后,因為沒有錢,所以一直沒有繳納欠稅。對于不久前這筆進賬資金,王某承認,L公司老板張某已將款項用于支付之前拖欠的供貨款和工人勞務費,至于張某給自己賬戶轉賬的資金情況,王某表示并不知情。
檢查人員對王某進行了稅法宣傳,向其表示,企業不配合稅務機關核查,逃避繳納稅款,情節嚴重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并要求企業15日內提供資金的去向及具體用途。
但約定時間到期后,張某、王某卻失聯了。于是,執行人員決定從付款單位F房地產公司入手實施核查。經核查, 這筆755萬元的款項確為F房地產公司支付給L公司的工程款。調查過程中,檢查人員還發現,F房地產公司還曾與L公司簽訂了一份以房抵債協議,雙方約定,F房地產公司將一套住宅作價80萬元抵償其所欠L公司的64萬元債務。不久前,L公司負責人張某在支付了16萬元差額款后,將該幢房屋的產權過戶到了汪某名下。經查證,汪某(隨其母姓)實為法定代表人張某的兒子。
2019年9月,南京市稅務機關以L公司和張某等人涉嫌逃避追繳欠稅罪向公安機關移交了案件。南京市公安機關立案后,依法傳喚了L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及業務負責人王某,面對翔實證據,二人承認了在欠稅未繳的情況下,轉移企業賬戶資金、轉移房產所有權的違法事實。不久,兩人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1月,L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為了爭取從輕處理,補繳了部分稅款共150萬元。目前,南京市司法機關已依法對L公司、張某等人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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