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對年度中間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做出調整。此舉將進一步減輕畢業學生等年度中間首次入職人員以及實習學生預扣預繳階段的稅收負擔。
根據公告,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月份數計算累計減除費用。稅務總局在對公告的解讀中舉例說明:大學生小李2020年7月畢業后進入某公司工作,公司發放7月工資、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35000元(7個月×5000元/月)。
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居民個人。在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在內。如果納稅人僅是在新入職前偶然取得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不受影響,仍然可適用該公告規定。
公告同時明確,對于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舉例說明:學生小張7月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采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如采用該方法,那么小張7月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后則無須預繳稅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須辦理年度匯算退稅。
公告明確,符合公告規定并可按上述條款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并如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承諾書,并對相關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資料或承諾書,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需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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