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楊志聰)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延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復工復產,緩解其生產經營資金壓力,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延緩繳納所得稅。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公告指出,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針對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公告明確,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后,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并劃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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