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有的地方出臺一些消費券政策,幫助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在當地拓寬銷路。但這些政策受益的范圍、持續的時間和幫扶的程度較為有限,且消費劵發放的渠道不夠規范,加上群眾的反響和外部的監督沒有跟上,難免存在“對上交差、對下應付”之嫌。
又如,疫情期間國家出臺了減免房租的政策,普遍的做法都是對國有產權方給以補貼,再由其對符合條件的承租方降低租金。但現實中,非國有產權方占據出租市場的較大比例,而對于這些企業如何進行減免租金,各地在文件中一般僅用“鼓勵減租”一筆帶過。由于怎么鼓勵沒有相應的措施加以保障,因此中小微企業在這方面的負擔未見明顯降低。
再如,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制約其發展。一些地方組織部分銀行與中小微企業對接,對其降低了貸款利率,但給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付費又使這部分降低打了折扣。最為重要的是,本地區有多少家中小微企業?怎么篩選出可以扶助的對象?如何有效提高降息的實際效果?對這些問題,往往當地政府內部也口徑不一。
此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對中小微企業的稅收減免或者延遲納稅政策,但優惠政策的執行還需與征管規定相配套。有企業反映,享受增值稅的一些優惠政策不能正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上游企業因不能憑票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與之做生意,或者要求其負擔額外費用。
針對以上情況,我們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調整和改進:
一是結合“六穩”“六保”的總體要求細化績效考核指標,加強內部審計和外部監督,切實把各級政府的注意力引向包括扶助中小微企業等在內的工作上來。
二是引導地方政府在提高社會治理能力的基礎上精準幫扶中小微企業。由政府出面統籌建立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平臺,全面掌握和分析中小微企業的復工程度、就業規模、稅款征收、市場監管、信用管理、經營困難和社保水平等,按類型篩分和評價中小微企業,配比相應的幫扶措施。
三是運用經濟手段切實調動出租房產產權方減免租金的積極性。可以考慮把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地方財政所屬稅種的部分權限下放給各省,讓其根據當地的情況通過稅收手段引導各類產權單位降低租金。
四是在統一相關稅種關于扶助中小微企業適用口徑的同時,統籌處理稅收優惠政策與現行征管措施的配套問題。
五是建立鼓勵金融企業扶助中小微企業的長效機制,從金融監管、稅收優惠、呆賬核銷、信用評級等方面對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給予政策傾斜和支持。
(作者為民建中央財政金融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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