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健:《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換句話說,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既有綜合所得,又有經營所得的,經營所得不得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企業年金等其他扣除項目。此時,專項附加扣除等項目只能在綜合所得中扣除。
舉例來說,2019年1月1日,張某與李某在上海成立A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按5:5比例分配利潤、分擔虧損。當年,A企業的利潤與納稅調整后所得都是600000元。該年度張某還從B有限公司取得工資(每月15000元)。張某按規定實際繳納的“三險一金”為每月2000元,可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為每月1000元。沒有其他收入和扣除項目。
對張某來說,由于其既有綜合所得,又有經營所得,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等應在綜合所得中扣除,而不能在經營所得中扣除。此時,其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0×12-60000-2000×12-1000×12=84000(元),應納稅額為84000×10%-2520=5880(元)。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00×50%=300000(元),應納稅額為300000×20%-10500=49500(元)。
問:投資者從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取得“工資”,應如何辦理預繳?
吳健:這種情形在實務中并不少見,蘊含了一定稅務風險。舉例來說,賈某是乙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每月從該合伙企業領取“工資”2萬元。乙企業的會計按累計預扣法,對賈某取得的所得進行了工資、薪金全員全額明細扣繳申報。這就導致了一種情況:賈某在年終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由于在自然人稅收征管系統中有綜合所得,其合伙人的個人費用及其他扣除項目將無法在經營所得中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按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而,賈某從乙企業取得所謂“工資”,其實應按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乙企業正確的做法是:將賈某和其他從業人員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對非投資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等綜合所得,仍按規定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對賈某等投資者則應按經營所得項目進行申報。
具體來說,在月度或季度自行預繳申報時,不考慮投資者個人在本企業的取酬情況,簡單按照彌補虧損后的利潤總額和合伙人分配比例,計算預繳稅額,并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上辦理經營所得預繳納稅申報的,申報表填寫無誤后點擊“保存”。系統將校驗“投資者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是否存在任意一項非0。若有,則彈出“有綜合所得時,投資者減除費用、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只能在綜合所得申報中扣除,是否繼續申報?”提示框,可根據實際情況點擊“是”保存報表,或者點擊“否”修改報表數據后重新點擊“保存”。
次年3月31日前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時,如果企業支付的投資者個人“工資”,已正確計入“稅后列支費用”或“合伙人提款”科目,則該項目不存在稅會差異,不需要納稅調整;如已計入成本費用,相應減少了會計利潤的,在年終匯算清繳時應進行納稅調整。
柴成山:個別企業在支付投資者工資時,按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了個人所得稅,建議這些企業及時辦理更正申報,刪除工資、薪金申報記錄,申請退稅,消除風險隱患。
桂林注冊公司,桂林代辦營業執照,桂林代理記賬、桂林代辦公司、代辦公司注冊、變更、注銷、稅收籌劃、代辦各類許可證書、法律咨詢服務、會計服務。
客戶的滿意就是我們的服務標準!
桂林廣澤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