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極少。案件數量是有無必要建立專門合議庭的基本評價指標,而據《中國稅務報》2018年5月22日刊登文章《稅務與司法對話:如何推進涉稅案件審判隊伍專業化?》報道,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披露,2011年~2017年,全國一審涉稅行政案件占全國行政訴訟案件的0.2%~0.4%。筆者通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8年~2019年全國一審涉稅行政案件占全國行政訴訟案件的比例也大致如此。由于還有不少是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類等與稅收執法聯系不太緊密的案件,事實上涉稅行政案件數量還要更少。這使得建立專門的稅務合議庭,缺少基礎性支撐。
其二,行政審判隊伍力量薄弱。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顯示,全國從事行政審判的法官共8878人,高級、中級和基層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的數量平均分別僅為10.8人、4.4人和2.3人。雖然近年來隨著行政訴訟案件數量不斷增加,行政審判隊伍有所擴充,但力量仍很薄弱,很難抽出更多精力和人手去推進審判專業化,更何況很多基層法院只有一個合議庭,似乎更無設置專門稅務合議庭的必要。
其三,隨機分案制度廣泛確立。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建立均衡、透明、公正、科學的案件分配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近年來開始逐步建立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機制。若認為屬于重大、疑難、復雜等案件時,可以指定分案。建立專門合議庭,必然涉及指定分案的問題。鑒于指定分案涉及的認定和審批問題,以及涉稅行政案件數量少,法院很難對建立專門的稅務合議庭有積極性。
其四,案件專業性強與專業化審判之間不能簡單畫等號。稅務行政案件的確專業性極強,由于稅種多、稅收規范性文件繁雜、經濟形式多樣,法官審理此類案件往往具有挑戰性。但這不是設立專門稅務合議庭的決定性因素,設立專門合議庭,還需要考慮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以及未設立專門合議庭是否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
上述四點表明,成立專門稅務合議庭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是鑒于稅務行政案件的專業性,為了更好地審理稅務行政案件,解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專業性與技術性難題,筆者認為,是不是可以將專門的稅務合議庭寬泛理解,讓一名精于稅務案件的行政法官和兩名具有專業稅法知識的人民陪審員組成稅務行政案件審理隊伍。這樣,既可以有效發揮專門合議庭的作用,也更有助于推進稅務司法專業化,符合司法實踐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需求。
(作者: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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