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日起,納稅人在中國香港取得的所得,正式適用《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五議定書(以下簡稱“第五議定書”)。據悉,在內地,第五議定書適用于納稅人2020年1月1日及以后開始的納稅年度取得的所得。值得關注的是,第五議定書納入了“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符合條件的個人將可以享受至多3年的免稅待遇。
具體而言,受雇于中國香港(內地)的大學、學院、學校或政府認可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以下統稱“院校”),且主要在內地(中國香港)院校從事教學或研究目的的中國香港居民(內地居民),或在緊接前往內地(中國香港)之前曾是中國香港居民(內地居民)的個人,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值得關注的是,適用免稅政策的收入,應當是為公共利益而非私利從事教學或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在計算免稅期限時,以因教學、研究第一次到達對方之日或第五議定書開始適用之日中較后的一日起計算3年。
舉例來說,某受雇于香港大學的中國香港居民張先生,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內地院校從事教學工作。張先生符合享受免稅政策的條件,其因在內地教學而取得的由香港大學支付并在中國香港納稅的收入,可從2020年1月1日起3年內,在內地享受免稅待遇。
目前,在中國與100多個國家及地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中,有超過80個國家及地區的協定包含“教師及研究人員”條款,相關免稅條件及免稅期限有所差異。比如,中美稅收協定給予符合條件的個人累計不超過3年的免稅待遇。在此期間,如果個人中止教學或研究活動并離開中國,則免稅期計算中止,從其為教學或研究活動返回中國時繼續累計。中德稅收協定規定,符合條件的個人由于教學或研究目的而取得的來源于中國以外的報酬可以免稅,免稅期為2年。如果個人在中國停留期超過了2年,則相應的收入應從抵達之日起納稅。
因此,筆者建議享受協定待遇的教研人員,須結合自身情況,合理判斷是否符合享受免稅待遇的條件。比如,所在單位是否屬于政府承認的教育機構或科研機構、個人的稅收居民身份、所從事活動范圍是否符合免稅條件以及報酬發放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等。
(作者:畢馬威中國稅務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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