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產經營者: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長江流域禁捕有關工作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市場監管總局和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徹底斬斷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產業鏈,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野生動物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嚴禁交易、食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
(一)嚴禁采購、銷售和加工來自禁捕水域的非法捕撈漁獲物。
(二)嚴禁采購、銷售和加工無法提供合法來源憑證的水產品。
(三)嚴禁對水產制品標注“長江野生魚”“長江野生江鮮”等字樣。
(四)嚴禁餐飲單位經營“長江野生魚”“長江野生江鮮”等相關菜品。
(五)嚴禁出售、購買、食用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六)嚴禁以“長江野生魚”“長江野生江鮮”為噱頭進行宣傳。
(七)嚴禁為出售、購買、利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發布廣告。
(八)嚴禁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二、落實主體責任,加強經營管理
(一)水產品交易市場、餐飲企業等市場主體
1.加強水產品交易監管:不得采購、銷售、加工來自禁捕流域的水產品。
2.加強標簽標識管理:水產制品嚴禁標注“長江野生魚”“長江野生江鮮”等字樣。
3.加強廣告營銷管理:不得對以“長江野生魚”“長江野生江鮮”等為噱頭的宣傳營銷行為。
(二)網絡訂餐平臺及其代理商
1.開展平臺內入網食品經營者經營禁捕流域水產品的自查,嚴禁經營“長江野生魚”“野生江鮮”等相關菜品。
2.加強網絡交易信息監測,對售賣“長江野生魚”等行為及時采取下架(刪除、屏蔽)信息、終止提供平臺服務等必要措施,杜絕禁捕流域的水產品通過網絡銷售經營。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對經營者水產品交易行為進行檢查,對經告誡仍經營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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