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會計法律制度-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桂林代理記賬注冊公司
第五節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一、會計機構的設置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2、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3、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①單位規模的大??;②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③經營管理的要求。
4、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
是指在一個單位內部具有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三年。
5、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3)、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6、會計機構的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內部審計制度,稽核是會計工作流程中的一個階段,是在會計機構內部進行的自我檢查與審核,稽核人員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領導下工作,因此,內部稽核制度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一種工作制度。
二、代理記賬
(一)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
1、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1)三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2)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址、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注意: 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是委托人的義務
(三)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責任和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四)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三、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 。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列外情形
A.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參加資格考試,不得取得證書
B.因為與會計職業相關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不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會計從業資格部分考試科目免試條件。
1、申請人符合基本報名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2、會計類專業有: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
(1)上崗注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注冊登記表
(2)、離崗備案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六個月的,應當填寫注冊登記表,并持會計從業
資格證書,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調轉登記
①持證人員在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調人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辦理調轉登記。
②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向調入單位所在地區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4) 變更登記。持證人員有變更事項的,要辦理變更登記
(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特點:一是針對性、二是適應性、三是靈活性。
2、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3、時間要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是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不少于24小時
五、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會計職務:四級會計專業技術考試級別:三級。
六、會計崗位設置
(一)設置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三)總會計師
不是一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一種行政職務。
1.總會計師的設置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2.總會計師的任免
①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3.總會計師必須具備的條件
②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3年。
七、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圍:調動工作、離職、因病不能工作
1、專人負責監交。
①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2.移交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3、交接人員的責任
(1)交接人員的責任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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